索引号: | 000014349/2016-00006 | 发布机构: | 区规划资源局 |
发文日期: | 2016年01月07日 | 主题分类: | 土地征用 |
关键词: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嘉〕征地告[2016]第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5]75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E14-6地块 南至:双单路 西至:温泉路 北至:毛家村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安亭镇黄墙村毛家组817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77.4平方米、建设用地1461.6平方米、未利用地2433.6平方米。
2、 嘉定区安亭镇黄墙村周家组2198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039.9平方米、建设用地10273.1平方米、未利用地4674.2平方米。
3、 嘉定区马陆镇石冈村孙家弄组1933.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43.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90.6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2093.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760.4平方米、建设用地11734.7平方米、未利用地7598.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5]第021号、沪〔嘉〕拟征地告[2015]第02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1月21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