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0000073 发布机构: 区规划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06日 主题分类: 拟征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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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嘉预征地告〔2025〕第11号

发布时间:2025-03-06 浏览次数: 【字体:

 征收土地预公告

沪嘉预征地告〔2025〕第11号

江桥增建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嘉规划资源选预20256沪水务20171410国家拟征收你村望前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绿化,南至苏州河,西至绿化,北至爱特路

二、用途:上海市嘉定区水利管理所新建王浜节制闸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公告发布后,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嘉定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相关部门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5319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土地 补偿联系人:      联系电话:59521151      联系地址:  金沙路68号  

房屋 补偿联系人:夏正梁    联系电话:39004327      联系地址:  博乐路73号  

劳动力安置联系人:周志远    联系电话:59525556      联系地址:  金沙路58弄64号 

监督电话:69530109

 

      嘉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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