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00000181 发布机构: 区规划资源局
生效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文 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部门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嘉定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沪
府发〔2021〕24号)、《上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沪建审改〔2021〕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落实<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通知》(嘉府发〔2022〕8号)、《上海市加强规划资源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沪规划资源建〔2023〕7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嘉定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具有共性的前置性评估事项提前实施统一集中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化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进入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共享使用,由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的单体评估变为区域评估,由企业申请后评审变为政府提前服务。通过推动区域评估成果的运用,深化区域综合评估,优化规划用地审批管理,推行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逐步解决目前建设项目评估评审手续多、时间长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嘉定区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建设项目尽快落地。
二、实施范围和事项
(一)实施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区域评估,近期重点在嘉定新城重点地区和嘉定区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工作,成片地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也应同步开展区域评估相关事项研究。
(二)事项范围。区域评估事项包括:交通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击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论证、防洪评价、文物考古调查;水评、能评、环评。
在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根据区域相关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在上述事项中选择部分或所有评估评审事项,作为本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
三、任务分工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资局)负责区域评估统筹协调工作,提供区域评估相关规划资料,依托规划实施平台,落实区域评估成果,在土地出让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块区域评估工作计划及成果公示平台,将评估成果纳入用地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嘉定区已开展和正在开展的区域评估地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估事项对应部门)应评估需求负责推进区域评估开展,明确区域建设项目准入要求,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牵头相关区域评估成果联审,指导并配合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做好相关区域评估工作,若涉及由上级部门审批区域评估成果的,负责协调相关审批工作。
(三)全区各街镇、管委会(评估范围对应单位)确定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会同规资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开展事项,协调区域评估成果的公示和宣传工作,保障项目有序推进。
(四)区域评估实施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上报区域评估成果,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等。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为园区管理主体或区政府指定单位。
四、工作程序
(一)科学合理选定评估区域和实施主体。各街镇会同规资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区域规模、建设时序等实际情况,确定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区域、范围和事项,明确区域评估的实施主体,形成书面通知并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组织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依法选择第三方评估单位,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指导工作。区域评估实施主体根据区域评估报告编制需要,书面向规资局提出规划资料需求清单,规资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规划资料和必要的基础条件,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开展评估成果审批。区域评估实施主体完成区域评估报告后,各街镇应按照各类评估的相应程序,报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和应用。
(四)实行评估成果共享。区域评估成果经过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后,由规资局在市规划资源局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报告简本,依申请公开报告全文。规资局将经批准的区域评估成果报告纳入用地清单,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并更新嘉定区区域评估地图。对进入该区域且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估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符合简化评估环节和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简化。对于不适用区域评估成果的特殊项目,需单独开展评估工作,不得直接使用区域评估成果。
五、结果应用及监管
(一)强化结果运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应政策解读和应用服务,强化区域评估成果的应用,加快出台相关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优化审批流程,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开展区域评估后监管不放松、不缺位,相关工作标准不降低。
六、工作计划
以实用有用为原则,结合实际开发建设需要,在2022年试点的基础上,2023年各街镇全面开展区域评估工作,2024年基本覆盖,在2025年底实现评估事项应评尽评,评估区域应覆盖尽覆盖。后续根据需要进行滚动修改更新,建立常态化机制。
(一)制定评估计划。2023年6月底前,各街镇在明确具体责任部门的基础上,提出评估事项和具体区域,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拟定区域评估计划,并报规资局备案,同步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开展2023年评估工作。7月底前,根据工作计划确定2023年重点工作评估事项,选定第三方评估单位,开展对应事项评估工作。10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2023年评估结果公布及应用。12月底前汇总第一批评估批复结果和报告简本等相关资料,统一在市规划资源局网站上向公众公开,区域评估成果报告纳入用地清单,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
(四)2024、2025年滚动实施评估计划。各镇根据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滚动实施计划,年内完成评估事项评审,当年底前汇总年度评估成果并向公众公开。2025年底前实现应评事项和应评区域全覆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区域评估是嘉定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举措。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创新,科学制定实施办法,充分使用评估结果,确保区域评估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规资局牵头定期组织召开区域评估推进会,更新区域评估实施区域清单,协调解决区域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完善资金保障。区域评估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开展相关管理工作等的费用,由各街镇、园区管理主体纳入财政经费预算。区政府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其审批权限内的区域评估成果审批,相关评审费用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及时发布和正确解读区域评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